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359號
PCDV,114,司促,26359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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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359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
債 務 人 賴澤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萬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.1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(二)壹佰捌拾萬
壹仟陸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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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