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林桂蓮
葉順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陸佰貳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七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
。
(二)柒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
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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