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蕭文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70,625元,及自
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13計算之
利息,暨1,200元之違約金;(二)12,721元,及其中2,007元
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5計算之利息
,及其中9,366元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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