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228號
PCDV,114,司促,26228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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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22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游錦堂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游錦堂於90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,313元整未為清償
(消費款54,61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703元整),雖經聲請人
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
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
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54,610元自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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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