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186號
PCDV,114,司促,26186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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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6號
債 權 人 巴黎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簡如
非訟代理于成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林美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
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
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
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
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
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
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就所有建物之管理費發給支付命令
,惟查地址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9樓建物之所有權人,依
建物謄本所示非債務人所有,準此,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給付
該等管理費,非有理由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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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