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05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清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1月2
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4,6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自民國11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年利率15.0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,053元及相關之利
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
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
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,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60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4645元 陳清華 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80053元 陳清華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9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645元 陳清華 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0053元 陳清華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