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0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盧柏勳
黃雪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盧柏勳前就讀德育管理暨健康學院時,邀同債
務人黃雪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(其中
編號2-3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3,446元整,依就學
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分3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 二、詎
債務人於113年10月15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
金新臺幣56,227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
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
債務人黃雪燕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
務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
條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
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
件: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、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、就貸放出
查詢單1份、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、債務人戶
籍謄本2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60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7元 黃雪燕、盧柏勳 自民國113年09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6227元 黃雪燕、盧柏勳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7元 黃雪燕、盧柏勳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56227元 黃雪燕、盧柏勳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56227元 黃雪燕、盧柏勳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