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041號
PCDV,114,司促,26041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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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04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謝知


債 務 人 王心如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柒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謝知煜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
王心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(其中編
號1-4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22,744元整,依就學貸
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
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 二、詎債
務人於114年04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
新臺幣90,872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催
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
務人王心如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604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872元 王心如謝知煜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5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90872元 王心如謝知煜 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872元 王心如謝知煜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5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90872元 王心如謝知煜 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01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90872元 王心如謝知煜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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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