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018號
PCDV,114,司促,26018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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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0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林慧瑜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慧瑜於民國111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36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9月24日止累計217,327元正未給付,其中212,120元為本金
;4,907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慧瑜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向債
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
122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84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累計971,563元正未給付,其中
966,290元為本金;5,18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60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120元 林慧瑜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3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66290元 林慧瑜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84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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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