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95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林淳杰
債 務 人 林孟海
一、債務人林孟海、林淳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
柒仟貳佰玖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淳杰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
孟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
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0萬元,
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8 份,金額總計
250,937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
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,每滿一個月
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
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
二)詎債務人林淳杰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 197,295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
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8月21日,將該筆貸
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林孟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
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
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
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
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
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59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,295元 林孟海、林淳杰 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97,295元 林孟海、林淳杰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,295元 林孟海、林淳杰 自民國114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