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940號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債 務 人 劉翊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貳仟陸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。
(二)肆仟貳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(三)參仟零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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