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896號
PCDV,114,司促,25896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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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96號
債 權 人 楊文瑞
債 務 人 王玟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陸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肆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新臺幣(下同)貳仟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㈣新臺幣(下同)柒仟捌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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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