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消防局
法定代理人 吳兆遠
債 務 人 國際教練顧問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容慈
人
債 務 人 葉泰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零陸佰
貳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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