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876號
PCDV,114,司促,25876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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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6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非訟代理人 詹玫芳
債 務 人 名翔投資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陳紀瑋


債 務 人 陳百欽

陳臆云

陳亭君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,500,000元,及自民國
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41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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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名翔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