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5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張良宇
債 務 人 張季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,670元,及自民國
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300元,
延滯第二個月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5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
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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