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46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董菊妃即解千和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付新
臺幣(下同)壹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、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
肆佰元、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
以三個月為限,及國外交易手續費柒拾伍元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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