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841號
PCDV,114,司促,25841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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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4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
債 務 人 陳禹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陸仟陸佰玖拾陸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、第二個
月當月計付四百元、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,違
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另應負擔預借現金交易手續
費四元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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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