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802號
PCDV,114,司促,25802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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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0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蔡秀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,
及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49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
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蔡秀鳳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下同)1,320,000元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
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
欠聲請人859,291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9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.49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釋明文件:契約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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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