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801號
PCDV,114,司促,25801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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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0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黃建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,及自
民國114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
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
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以
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(一)債務人黃建誌於民國097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
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
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
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
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
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
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927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
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
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
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2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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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