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77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蘇柏源
蘇建誠
余雅玲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(一)債務人蘇柏源、蘇建誠、余雅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(下同)貳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,及如附表編號001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蘇柏源、蘇建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拾肆萬陸仟
零捌拾陸元,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蘇柏源前就讀醒吾高中及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
務人蘇建誠、余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
款借據共2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320,044元,約定
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
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
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
蘇柏源自11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2
73,032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
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
。另債務人蘇建誠、余雅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
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
8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
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
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.利率資料
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57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946元 蘇柏源、蘇建誠、余雅玲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2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26946元 蘇柏源、蘇建誠、余雅玲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246086元 蘇建誠、蘇柏源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23日止 年息1.775% 002 246086元 蘇建誠、蘇柏源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6元 蘇柏源、蘇建誠、余雅玲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46086元 蘇建誠、蘇柏源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