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712號
PCDV,114,司促,25712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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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712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

債 務 人 彭耀輝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參
元,及其中參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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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