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698號
PCDV,114,司促,25698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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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5698號
債 權 人 葉隽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熺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
  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次按
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  有明文。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
 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
 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
  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
 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
  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
 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
  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
  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
  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
 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已支付訂金19,9
00元與債務人並口頭約定於預售屋交屋裝時安裝三星超短焦
雷射4K智慧投影機,嗣因該投影機推出新型號,債權人要求
以新款安裝遭債務人拒絕,另因債務人提供錯誤使債權人電
視櫃空隙過大致生修理費15,000元,認債務人應補償部分即
7,500元,因此聲請發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給付27,400
等語。債權人就前開請求,雖提出匯款紀錄、消費申訴資料
表、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(下
消費者申訴處理紀錄)等為證,然依上開消費者申訴處理
紀錄內容,債權人請求金額係定金19,900元扣除場勘交通費
及必要費用、修改費15,000元及返還禮券,是債權人得請求
之定金並非19,900元;又債務人表示其已與債權人確認機器
型式並申請活動禮券,該定金無法彌補其虧損,故無法返還
定金,且未承認其應就裝潢尺寸差異負責等語,故雙方就本
消費爭議無共識,致協商不成立,而債權人本件請求金額
未扣除場勘交通費及必要費用,亦未扣除其取得禮券之價款
等,經本院於114年10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,債權人並未
提出其他得釋明其得向債務人請求金額之依據等釋明文件
致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
權請求27,400元之薄弱心證,是本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
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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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熺栯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