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67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江朝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參萬陸仟貳佰肆
拾元,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
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