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5315號
PCDV,114,司促,25315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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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315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
非訟代理詹皓鈞
債 務 人 蔡鎮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柒仟零陸拾元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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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