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
債 務 人 茂洋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玉玲
債 務 人 徐玉玲
債 務 人 陳柏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捌仟伍
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