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張佳盛
債 務 人 吳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3,816,115元,
及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44計
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;(二)2,779,680元,及自1
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66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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