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8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李陳政即吳沛蓉之繼承人
李慧怡即吳沛蓉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沛蓉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105,300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