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856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非訟代理人 游嘉祿
債 務 人 劉杙柏即劉書銘
債 務 人 趙宏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玖萬參仟壹
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捌拾玖萬伍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五
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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