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楊家瀧
債 務 人 劉宇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陸仟捌佰貳拾玖
元,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
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
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