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618號
PCDV,114,司促,24618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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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8號
債 權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敬恒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
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
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
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
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
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
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魏敬恒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魏敬恒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而無人繼承,此有聲請
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及家事公告影本附卷可參,準此,應駁
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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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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