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421號
PCDV,114,司促,24421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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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421號
債 權 人 梁清騰

債 務 人 黃金發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元
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至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
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
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
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。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
中亦無準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
之餘地。
四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主張其經本院拍定取得原債務人所有之不
動產(建物面積102平方公尺,約30.85坪),然債務人仍持
續占有、使用系爭建物,故以周邊地區租金行情按每月每坪
2,000元即每月61,700元計算租金,請求自民國(下同)114
年5月12日起至114年12月11日止,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
共計431,900元等語。惟債權人係於1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
聲請狀,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除就前述已屆期債權之請求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外,逾此部分之請求,即非適法,應予駁
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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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