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209號
PCDV,114,司促,24209,202510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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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209號
債 權 人 萬禧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


債 務 人 黃冠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仟陸佰伍拾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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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