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179號
PCDV,114,司促,24179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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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179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債 務 人 徐杰睿即徐宗明之繼承人



徐子祐徐宗明之繼承人
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
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捌仟零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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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