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068號
PCDV,114,司促,24068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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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68號
債 權 人 林訓裕
債 務 人 捷出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呂尚杰




債 務 人 劉國盛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玖拾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以每萬元每日陸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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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捷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