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040號
PCDV,114,司促,24040,202510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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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
債 權 人 楊博文

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家樂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
定命於五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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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