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
債 權 人 楊博文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家樂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
定命於五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