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698號
PCDV,114,司促,23698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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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
債 權 人 早安新莊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游麗束
非訟代理人 沈鑫
債 務 人 陳雪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玖仟柒佰捌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
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
人就催收作業費之請求,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,就該部分之
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日  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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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