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889號
債 權 人 黃宣涵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揚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
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
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
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
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
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
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揚庭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9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
,該通知於114年9月25日送達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
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
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