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
債 權 人 廣達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
債 務 人 傅貿汽車有限公司即展豐汽車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銀河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玖萬玖仟元
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每逾一日,按租金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