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307號
PCDV,114,司促,16307,2025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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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07號
債 權 人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來福

非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

債 務 人 禾亞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世民

法定代理人 葉玉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貳佰柒拾柒萬陸
仟玖佰玖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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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禾亞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