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4年度,45號
PCDV,114,司,45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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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45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定代理林鴻聯
代 理 人 許榮晉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麒仁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
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
理人,代行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。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
行為,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
第108條第4項規定,於有限公司之董事固準用之。惟其立法
理由為:「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當然解任,致董事會
無法召開行使職權;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
能行使職權,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
職權,致公司業務停頓,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,增
訂本條,俾符實際」,是公司法增訂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
規定,需在公司董事因事實(死亡)或法律(辭職或當然解
任)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,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
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
業務運作嚴重,同時亦需致公司業務停頓,影響股東權益及
國內經濟秩序,在公司無應行解散之情形下,為維繫公司之
正常經營,始有適用,倘公司已有解散之事由,即應依公司
解散之相關規定處理。次按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
;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:……四、股東經變動而不
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;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
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
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
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;不能依
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
派清算人;清算人之職務如左:一了結現務。二收取債權、
清償債務。三分派盈餘或虧損。四分派賸餘財產。清算人執
行前項職務,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,
公司法第98條第1項、第71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條、第25條
、第79條、第81條及第84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,亦
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所明定。因此,有限公司之股東如不
足一人之最低法定人數,即符合解散之事由,並應行清算;
有限公司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清算人,且公司章程未訂定或
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時,法院即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選派清算人,由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,而無再選任臨時管理
人之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劉峻綺已死亡,且該公司僅有董事劉峻
綺一人,無其他股東,劉峻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無法推
選董事,足以影響相對人之正常經營,相對人無法定代理
,若不選任臨時管理人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,相對人無
從繳納貸款、支付員工薪資及稅費等,亦無訴訟上之當事人
能力,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,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,
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,於本件有利害關係,爰依法聲請
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之法定代理劉峻綺於民國114年2月1日死亡
,而相對人公司無董事及其他股東可為法定代理人等情,固
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、本院114年3月21日新北
院楓家潔114年度司繼字第813號、114年4月16日新北院楓家
潔114年度司繼字第1453號公告等件影本在卷可參,堪認相
對人於劉峻綺死亡後,無其他股東、董事或經理人。若相對
人之股東已不足公司法第98條第1項所定有限公司至少應有
股東1人之規定,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
款之規定,已構成公司解散事由,是相對人應解散及進行清
算程序。而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,須相對人公司有急切需董
事處理之具體事項,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
有受損害之虞,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,始有選任
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。然依本件聲請意旨,聲請
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,係以實現聲請人自身債權為目的,
尚難認屬影響相對人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之事由,並無
為維繫公司正常經營而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,與公司法第
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立法目的未合。從而,聲請
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
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浚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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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麒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