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原訴字,114年度,67號
PCDV,114,原訴,67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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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原訴字第67號
原 告 桂彩妹
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桂健興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0,937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7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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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