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4年度,184號
PCDV,114,勞訴,184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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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
原 告 王彥婷
陳亮宇
石文儒
余蔡誌朗
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
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
有限公司)


法定代理人 吳樵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(本院法警室旁)為言詞
辯論期日。
原告請提出任職期間勞保資料及曾受領薪資證明文件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温凱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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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