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
原 告 王彥婷
陳亮宇
石文儒
余蔡誌朗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
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
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吳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(本院法警室旁)為言詞
辯論期日。
原告請提出任職期間勞保資料及曾受領薪資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温凱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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