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295號
PCDV,114,勞補,295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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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95號
原 告 宋長慶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係屬勞
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
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3,600元,原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93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
付工資等涉訟,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977元(計算式:2,930×1/3=977,元以下四捨五入)
。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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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