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91號
原 告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
被 告 黃淑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535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。又原告提出起訴狀並未檢附起訴狀及其附
屬文件之繕本,於法亦有未合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裁判費,及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,如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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