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288號
PCDV,114,勞補,288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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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88號
聲 請 人 高志瑋
相 對 人 世弘壓克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麗萍
相 對 人 世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世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聲請人起
訴未經調解,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
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且聲請人未據繳納
調解聲請費。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
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
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82萬94
54元,故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945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;至於確認相對人要求聲請
人簽署之「不得再爭議」收據無效、命相對人補正聲請人勞保投
保薪資與勞退提繳並通知主管機關查核,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
調解,免徵聲請費。是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,茲依勞動事
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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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