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4年度,94號
PCDV,114,勞小,94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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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小字第94號
原 告 宋茜蒂

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晉佑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,民
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。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
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,此於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16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温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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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晉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