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80號
PCDV,114,亡,80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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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慈股)

相 對 人 李呂瑞雲


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呂瑞雲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李呂瑞雲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
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
日起二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
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
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
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。公示催告
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
必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
。又前開陳報期間,自揭示之日起,應有6個月以上,但失
蹤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訂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
上。家事事件法第156條、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失蹤人李呂瑞雲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為80歲以上之人,
失蹤人於60年3月10日自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段00號遷入臺北縣
永和鎮(現改制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左4樓,於60年
6月2日住址變更為臺北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號4樓後,99年12
月25日改制,戶籍多年未異動,並於112年1月31日經新北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辦理逕遷至該所迄今。
 ㈡嗣永和戶政事務所分別於112年、114年對豫溪里里長進行訪
查,里長皆不知失蹤人去向,且失蹤人無入出境資料、無相
驗紀錄、無治喪殯葬紀錄、未領取敬老重陽禮金、未申請保
護安置、不受理失蹤報案、3年內無健保就醫紀錄、未領取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
庭署各項津貼、勞保老年給付、國民年金、老農津貼、公教
退撫給與之紀錄。
 ㈢又失蹤人為「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於114年6月12日函請失蹤人家屬李厚生、李厚
理限期填復其母即失蹤人之生活情形調查表,因逾期未復無
法確認失蹤人現況,且查無其他直系血親資料,因失蹤人行
方不明,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,生死不明,為此聲請准予公
示催告等語。
三、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李呂瑞雲
其子李厚生、李厚理之戶籍資料、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
、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、除戶戶籍簿冊
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、臺灣省臺中市戶籍登記簿、臺灣
省苗栗縣戶籍登記簿、臺灣省嘉義縣戶籍登記簿、永和戶政
事務所親屬、鄰里長鄰居訪查紀錄表、永和戶政事務所11
2年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為行方不明且未列失蹤人口
冊、內政部移民署112年6月1日移署資字第1120067712號函
暨所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、永和戶政事務所114年80歲以
上在台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結果皆行方不明者(未列為失蹤人
口)名冊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6日新北檢永資字第
11414000380號函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3月10日北市殯
儀字第1143002209號函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2月25
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192332號函、新北市永和公所114年2
月25日新北永社字第1142184995號函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
4年2月26日新北社老字第1140367907號函、新北市政府警察
永和分局110年8月16日新北警永治字第1104193776號函、
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、永和
政事務所送達證書、永和戶政事務所114年8月29日新北永戶
字第1145917769號函等件在卷可稽,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
實。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,揆諸前開規定,
聲請人所為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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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