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64號
PCDV,114,亡,64,2025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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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6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恩股)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邱瑞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宣告邱瑞萱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)於
民國113年9月5日下午12時死亡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邱瑞遺產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邱瑞萱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為80
歲以上之人,因行方不明,自110年9月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
口,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,生死不明。前經本院准以114年
度亡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,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
,現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
死者陳報其所知,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邱瑞死亡之裁定等
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
,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
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
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,民法第9條第1項、第2項本文
亦有明文。
三、查,失蹤人邱瑞萱於110年9月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
音信杳然,生死不明,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此有公示催
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。
  今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邱瑞陳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
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,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邱瑞萱之戶籍
資料、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、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
料新增專用頁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
理案件證明單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、失
蹤人邱瑞萱之全民健保查詢資料、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4年清查
百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
25日新北檢永資字第11414000350號函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
理處114年2月24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192183號函、臺北市
管理處114年2月25日北市殯儀字第1143002061號函、新北
永和公所114年2月21日新北永社字第1142184612號函、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2月26日保國三字第11413024780號
函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24日新北社老字第11403390
70號函、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0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3012935
2號函暨所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、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4年6月5
日新北永戶字第1145914922號函等件在卷可稽,堪信真實。
 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,依前揭規定,於失蹤
邱瑞萱失蹤滿3年後,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,為死亡宣告

四、查失蹤人邱瑞萱自110年9月5日失蹤,計至113年9月5日已屆
滿3年,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爰准依法
宣告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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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