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30號
PCDV,113,重訴,630,202510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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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
上 訴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莊美

上 訴 人 蕭禾家(原名蕭晉人)



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 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
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
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上訴
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203、207頁)。然
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
卷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209至219頁),依前開說明,本件上
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古秋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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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升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