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89號
上 訴 人 黃科維
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
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上訴人占用土地之範圍及面積,依
本院囑託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,
就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06萬1
,07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加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萬6,881
元,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1,909萬7,960元(計算式:1,906萬1,0
79元+3萬6,881元=1,909萬7,96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,
8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附表(以下均為新北市樹林區南園段土地)
使用地號 編號 面積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(新臺幣) 492 492⑴ 85.95 19,266 1,655,913 492 492⑵ 2.64 19,266 50,862 495 495⑴ 47.48 19,200 911,616 501 501⑴ 820.61 19,200 15,755,712 501 501⑵ 24.42 19,200 468,864 501 501⑶ 1.12 19,200 21,504 502 502⑴ 9.32 19,200 178,944 502 502⑵ 0.92 19,200 17,664 合 計 19,061,079